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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造假案始末
法》对相关责任主体认定过错责任后再依法处理,而是直接依据《证券法》192条对本案相关主体进行“连坐”处罚,且在未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做“顶格”处罚的情况下,对承担“连带责任”的管理人员做出了“顶格”处理,违反《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在更多被人为因素影响<<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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