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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看我国版权保护

的标准来判定被告的使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目前对于合理使用的判定往往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这种欧洲体系和美国体系的交错混用难免造成中国对于“合理使用”标准解释的混乱。
  (2)规定合理使用的十二条过于死板,无法适应新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二十年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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