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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娱乐法对应着这一阶段的市场也有其本土的生长需求。中国的法制图景与美国几乎完全不同,中央与地方没有如此之大的法规差异,行业协会几乎不参与影视市场谈判与规制,而且也没有采取判例法(现在实施的指导性判例还未成规模),娱乐法的法律文字规模并没有美国丰富。如果说要大概给娱乐法运用到的法律划一个范围的话,在混战的市场初期阶段中,中国娱乐法涉及四大核心法律:公司法、经济法、著作权法、合同法。附带还涉及劳动法和税法,未来金融资本进入,还会涉及金融法和证券法。创意产品,如电影项目、电视剧项目,在中国有两个突出特色:无形资产(创意)的聚合与文化政治的监管。其他部门法的法律在此领域运用时,要与这两个特色做融合,因此“懂得影视行业”成为娱乐法律师的特殊之处——首先能够站在制片人的角度知晓影视行业的商业风险,然后运用法律技术和行业经验解决这些问题。娱乐法律师与其他行业律师之间的技术壁垒也在于此。因此,也可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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