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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书记新格局
恢复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并且大大加强了它的职能,定位于党委的“参谋”和“助手”,职责是宏观指导协调政法工作。 1995年中央政法委曾下发《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明确“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一般应由一名党委常委担任”,就此形成了党委常委担任政法委书<<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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