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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案处理的几种方式

书写有原告王老耀的名字,该罐儿银元、银元宝应视为当时原告家的财产,应归还原告所有。被告王囤挖出的一罐儿银元,也因该宅院系原告家祖上所有,可排除他人埋藏的可能,罐儿内所藏三百三十三块银元确定归原告所有。另书有“王中立”名字的一罐儿银元,此罐儿银元的产权可能涉及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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