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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统筹城乡推进城镇化和改革发展

成员,享有土地承包权、宅基地用益物权、集体经济权益。这些权益不能因农民户口转换、居住地变化而改变,是农民个人的权益,可以由农民自由处置。农民到城镇居住生活并转换户口,与城镇居民享有城镇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同等待遇,这不是户口带来的权益。不能以农民放弃原来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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