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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返程投资现状及对策研究
部外资认定来源地原则的一种配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汇综发〔2007〕106号文中规定,经商务部门批准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在不以境外融资为目的、满足境外持续经营满三年、未脱离主业的条件下,其境内投资可视同普通外商投资对待。二是返程投资类型多元,应区别对待。前面我们已经提到,返程投<<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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