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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革创新精神探索农村新社区建设新路子
完善相应法规,将农村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确定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具体职责为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提供公共服务,办好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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