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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黑名单”10月起公示
查封扣押物品的;六是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七是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同时,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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