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Z > 中国检察官
论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过程控制及优化
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5]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