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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效用性探究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似乎并未注意到这一点。虽然法条明确规定了“法律监督型”审查,将羁押必要性的判定和处理责任交给了检察机关,但“法律监督型”审查主要手段是检察建议,存在效力不强和法律保障不力的缺陷;而真正有权改变羁押状态的“法定职责型”审查却并没有在法条中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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