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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终结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若干问题的思考

公安、检察机关参与下的自行和解;二是在专门的调解机构组织下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三是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四是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认为符合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将案件交专门的调解机构主持和解,即检调对接。这四种模式的和解成功率依次上升。以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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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cg20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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