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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终结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若干问题的思考

不能太主动,万不能将一己之见强加于人。针对承办人这一尴尬处境,检察机关将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委托专门的调解机构主持刑事和解,即第四种模式“检调对接”应运而生,但检调如何对接,目前还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问题。而且目前相当多一些地区(尤其是不发达地区)的专门调解机构没有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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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cg201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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