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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终结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若干问题的思考
在当前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面前,并且基于“和解程序必须镶嵌在正式司法体系之内才能正常运行,和解协议无法脱离国家司法机关的最终审查”这一特点,宜采取当事人自行和解,有专门的调解组织主持或律师参与和解的更嘉,再由检察机关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赋予和解协议一定的强制执行力<<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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