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Z > 中国检察官
对侦查终结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若干问题的思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外(或以前)曾经故意犯罪的,则可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而第79条第二款则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即只要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且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