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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平衡模式
审中,法庭认可了第一起犯罪指控,而第二起犯罪指控,证人王戊没有出庭,公诉人宣读证实张乙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从证据角度来说,证言系公安机关依法获取,有证人签字,具备法律效力。但李甲认为如果王戊出庭,通过法庭质证,王戊或改变证言。因为不能申请法庭强制证人出庭,对庭审结果<<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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