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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和完善
还是检委会作出值得商榷。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遵守考察义务的,宜实行“两上检委会”程序,也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上检委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时也要上检委会。因为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由其自身或者更高一级的主体来改变,不宜由检察长独自决定。对于<<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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