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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几点思考

主体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和阻挠,彻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试点通知》第5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上述规定正是基于我国民事执行的特殊现状而做出的专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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