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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审判监督置换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司法规律的法制归位(下)
察部门对辖区个案或对某类案件进行的集中审查(交办案件)。三是各级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可能启动抗诉程序的案件线索。其实不然,民事诉讼调解案件法律监督来源的路径不应锁定在一个狭窄的范围,从消极的等案上门转变为积极的主动出击;为了拓宽渠道、增大法律监督的幅面、全方位地履职,<<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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