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构建
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5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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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后,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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