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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目的主义的制定法解释方法
者的姿态参与公共政策的生产过程,又竭力避免司法机关作出争议性的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摘自《法律科学》2013年第2期,第33-42页)(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41000])<<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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