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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法律评价
是较轻评价,显而易见,不进行较重评价(累犯,法定从重情节),完全可能进行较轻评价(酌定从重情节),不存在所谓“举重以明轻”的问题。(二)现有模式反思之二:对未成年人前科无限期的进行法律评价的反思从前文论述可知,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不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一概不作法律评价的<<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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