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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3+3”模式 释放检察技术正能量
理配置、统一指挥与管理。具体而言,检察业务部门需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或复验、复查的,应当委托技术部门派员参加;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应当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文证审查等等。注释:[1]摘自曹建明检察长在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杨小辉:《<<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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