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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程序辩护与诉讼监督关联性研究
第54条的规定,可以对非法证据取得进行程序辩护[10]。该条规定第一款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作了绝对排除的规定,对物证、书证作了相对排除的规定。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后果,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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