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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程序辩护与诉讼监督关联性研究

的方式和条件也存在差异。程序辩护权的行使具有选择性,基于辩护策略的考虑,辩护律师既可以在庭审前提出程序辩护意见[4],也可以只在庭审时提出辩护意见[5],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放弃程序辩护权。但是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有错必纠原则”,及时有效地控制被监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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