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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若干问题

物理解为传销模式的基本特征而不是内部类型划分标准更为合适。其次,将本罪中的“骗取财物”理解为刑法中传销的本质特征并不会出现法律冲突,并且有利于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国务院2005 年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 条对传销的定义及第7 条以列举方式叙明的传销行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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