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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若干问题
与甲、乙二人在传销活动中的行为以及所起的作用不相符合,违反基本的公平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中的30人及层级在3人以上只是一个成立本罪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在满足下线人员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基础之上,还必须考量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是否能被评价为组织者或者领导者,<<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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