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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若干问题

011年5月版,第397—398页。[8]见[2]。[9]贾宇:《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5期。[10]虽然只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才能成立本罪的正犯,但是并不能排除其他人员以帮助犯的形式成立本罪,这实际上联系到组织犯是否存在帮助犯以及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问题,本文在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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