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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机制研究
检察官在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介入的“度”,介入工作的成效更多地决定于介入检察官的个人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二是存在人员选派的随意性的问题。一般没有专人负责,在需要介入侦查时临时指定人员,缺乏系统管理,形成随意性。三是缺乏对不规范操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大大削弱了机制的执行力<<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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