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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的审查认定

合法律规定,但如果被告所犯之罪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典》第100条a项所规定的允许监听的罪名,则其监听所得之录音带及其衍生证据,均为证据使用禁止之对象。[5]反观我国,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对物证、书证和言词证据的非法排除情形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和非法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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