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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的审查认定
获得证据材料的使用对被侦查对象权利进行“消极救济”,即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此,应加强对被侦查对象的“积极救济”。首先,公诉人在审查起诉中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坚持“兼听则明”。其<<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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