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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的审查认定
手段会如同技术侦查一样“毁誉参半”:有时,它被誉为“千里眼”、“顺风耳”、“飞毛腿”;有时,它被贬为“隐私权的敌人”、“最坏的帮凶”、“刑事程序的不纯物”。[1]这种由隐蔽、持续、具有侵犯性的侦查手段所得到的证据材料也带有“天生的恶”,更加需要司法机关进行客观仔细的审查<<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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