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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修法后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时限
时限为由驳回再审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其三、对六个月申请检察监督时限的性质加以明确。目前对六个月是否为可变期间,是否适用类同于诉讼时效中断等情形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六个月应规定为不变期间为宜;其四、规定的内容应更加具体、细化。如对何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加以统一的解<<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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