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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检察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
议在抗诉制度的基础上做了适当的调整,监督主体变为原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督效力无明确的规定。该方式促使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纠正违法行为,也弥补了基层检察院没有抗诉监督权及检察机关无法实现同级监督的不足,建立监督范围更广,监督主体更平衡的检察<<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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