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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检验在笔迹鉴定中的应用
强调鉴定人员应当居于客观中立地位,而出具客观鉴定意见。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原因有三:一是检察机关的文检鉴定工作具有明显的进攻性,或为侦查目的,亦或为支持起诉意见。新刑诉法的实施已明确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赋予鉴定意见的可质证的属性,并且控辩双方均可<<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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