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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环节新刑事和解制度之风险防控
义的传统”[3],实现司法机关、加害人、被害人的“利益兼得”。对当事人双方而言是关系的修复,加害人对被害人物质和精神的补偿,而对司法机关是诉讼效率的提高。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诞生之初便有应对犯罪案件量增加、实现程序分流、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初衷,此项制度更是被看作轻微刑事案<<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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