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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司法方式与恢复性司法的比较
高在上不同,这种作用是为了促进和保障当事人之间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充分的协商和和解。法官只是为了使当事人之间充分地协商和和解而参与到司法过程。在短短的三四十年内,恢复性司法发展成为席卷世界的司法改革运动,法学家多认为恢复性司法的蓬勃发展是因为在传统司法方式中当事人的权<<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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