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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对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思考

笔者建议,上级机关可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可能”、“有碍侦查”、“情节严重”等判断社会危险性的标准进一步明确阐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逮捕必要性评估标准,以规范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评估标准应具体规定纳入评估的案件范围、评估的方式、内容,尽量列举各种可能出现的社会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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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cg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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