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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民事类案监督的实践与效果
院最后的选择;在适用条件上,应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发现的问题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适用公告的理由不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公告送达<<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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