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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民事类案监督的实践与效果
一为户籍所在地,李某的父母在此常住。二为李某的身份证住址,是李某经常居住地地址。法院邮寄起诉状时,投递的地址为李某身份证上的地址,并未送达至李某本人及其近亲属。后法庭依据“特快专递再投邮件批条”上注明的“收件人外出”认定李某下落不明,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原审法院没<<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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