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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与国家建设

的法律教育也必须以培养伟大的“法律人政治家”为己任(《立法者的法理学》,第32页)。强世功此番说法的目的,是提醒法律人应该重新审视国家的作用。如其所说,“自由生活必须由强大的国家暴力来捍卫已经差不多成为罗马帝国以来西方的政治信条和道德信条。”(《法制与治理》,第5页)但问题是,肯定国家暴力与自由主义者所强调的制约国家权力,是否一定不可调和?例如,典型的国家暴力机器是军队,军队事务属于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因此,个人权利是一定会受到限制的。但除此之外的领域,例如,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就不能简单地说国家权力优先于个人权利,也不能大而化之地说,为了维护个人权利以制约国家权力。而两者关系的权衡取决于具体的条件和程序设定。因此,我推测,强世功可能只是在国家主权意义上讨论国家的作用,而回避但并非断然否定具体事务上是否需要制约国家权力的问题。如果放在全球化背景下来看中国的法治建设,对国家主权的强调异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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