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理论本土化的力作
体的应然的思维模式及方法崔建远教授肯定了第一阶层权利客体理论适用于我国的土地上的权利群,但是认为第二阶层的权利客体理论与中国民法学的有关理念不符,至于第三阶层的权利客体理论则应当加以修正才能适用于我国的实务。三、明确了德国民法关于“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的规定及其学说未被中国物权法全盘沿袭的事实从如下三个方面入手展开探讨:(1)就侵害物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而言,认为我国《物权法》第37条关于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规定,既适用于有权占有的场合,也适用于无权占有的场合,在性质上并非物权请求权,而只能是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该条并非完全性法条,不能单独作为请求权基础,需要与其他条文一起作为请求权基础。而专门针对无权占有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则于第242条、第244条作了特别规定,这两条的规定在性质上也属于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的从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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