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Z > 中国周刊

民国教师节与教师处境

立后,第二年五月就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厉行全国义务教育》一案。1936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立有“教育”专章,规定:“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即使抗战爆发,义务教育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Z > 中国周刊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