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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教师节与教师处境

部公布修正小学章程》,规定:“小学教职员之俸给,应根据其学历经验而为差别,但至少应以学校所在地个人生活费之两倍为标准。”而在教师地位上,清政府把教师的地位提到与官员相等,民国教师待遇的规定也沿袭清制,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待遇。如1945年《行政院核定国民学校教职员任用待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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