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的广州银钱业市场
作者/责任者:严显郁撰写;广东省政协文化和文史资料委员会编
索取号:K296.5/144/3-1
文献资料来源:摘自《广东文史资料精编》下编.第3卷
发生经济风险事件,银钱业常首先受到损失,甚至因此倒闭。不做抵押放款、押汇,不单缺乏安全,而且不利对外贸易和国内商品流通。而四邑帮银号却除对同行做信用贷款外,其他放款(包括透支),均需抵押品。抵押放款虽不适合当时商场的旧习惯,但是慎重、安全。广州银业公会有鉴于此,也曾在1927年制定了《保障放揭规则》八条施行。主要是对挞欠户实行经济抵制,如凡该银业公会的会员,有被外行挞欠的,即将该挞欠户的股东和司理经手人姓名,标贴该公会内,俾众周知,并由公会写信给该挞欠号的围内字号,劝它转向挞欠号设法清理,如到期不予清理,也对该围内号一并宣告停止它和银号的一切交易。对挞欠号的股东和司理经手人,如债务未清,除警告别号不宜雇佣外,如另行更改字号营业,或不听劝告,雇用上次司理经手人的商号,银钱业全行都要一律停止和其交易买卖回驳交收。至该银业公会的同业内有不执行上项规则,对已经宣告停止交收的商号,仍和它交易的,每次罚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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