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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缮之名擅拆骑楼与老洋房
作者/责任者:莫冠婷 何 姗
索取号:D
文献资料来源:新快报-A08
处罚: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除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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