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秀书院
作者/责任者:广州市越秀区地方志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政协学习文史委员会
索取号:G649.299.651/1
文献资料来源:广州越秀古书院概观
一时不能回籍之人,遽照常额扣除旅资,转形竟蹶,自应展取至年终散馆日止。所有正课后二十名生监,仍照前分别住院全支、不住院半支之例给发;外课后十名生监亦仍以应课、不应课分别支扣,以示格外体恤。
一、书院肄业生童,每月膏火,向来不论住院外居,凡课期应试者俱行照数支给,但查外居各生,或家道尚饶,或馆教在省,与住院肄业者应有区别。嗣后住院各生,应课者照数支给膏火,或外居正课各生,课期应试者膏火减半支给,其扣存一半膏火,如有在院肄业应得正外课而一时无缺可补者,系外课应补正课,即在扣存项下给予半膏火,以符正课之馀;系附课应补外课,仍将扣半银两给予外课膏火,以昭体恤。此外俱扣存,以备应用。如有无故一课不利者,扣去膏火三分一;两课不到者,扣去三分之二;接连三课不到者,该监院查明有无事故,分别降除示数。
一、院内斋房,应先尽正课生童居住,有余再准外附课进院。若斋房尚多,正课生童未到,而外县生童名列课负笈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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