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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了20个月的无罪判决书
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2年4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安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然而,直到15个月后,赵案才被提起公诉。事实上,安新县公安<<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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