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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PE监管权
断? 多次参与全国人大及相关部委基金立法研讨的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君贤认为,对于投资基金而言,从法律上最有意义的区分标准就是募集方式,据此标准,可将基金募集行为分为公募和私募,不应依据投资标的对基金进行分类监管;具体基金投资股权或证券甚至商业地产等基金投向,<<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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