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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财政”何去何从?
由土地储备机构、地方财政局、税务局及资产经营公司设置财政专户,保证收入及时纳入管理和储备机制内,其他部门不得私设账户。二是以实现财政支出责任配置与财政收入筹集能力相适应为目标,建立完善土地征收绩效评价体系。三是对地方政府的土地受让,全国人大以及审计署必须发挥监督和审<<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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